臺南市佳里區仁愛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第一條、依據「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」,制定本校組織章程。
第二條、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,妥善運用社會資源,共謀學校教育之健全
發展。
發展。
第三條、本會全名為臺南市佳里區仁愛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仁愛國小家長會),
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,會址設於校內。前項所稱家長,係指學生之
父母、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
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,會址設於校內。前項所稱家長,係指學生之
父母、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
第四條、家長會設班級家長會,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,以班級為單位,由導師召集
會議並列席,開會時由出席家長,公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會議並列席,開會時由出席家長,公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第五條、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。
二、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三、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。
四、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或家庭訪視。
六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六條、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家長會選
出或以通訊方式行之,每班一人至三人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出或以通訊方式行之,每班一人至三人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七條、家長代表大會,每學年應舉行二次。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,校長、有關主管機
關及教師應列席。第一次應由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五週內舉行,由會長負責召
集之,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。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,
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
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關及教師應列席。第一次應由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五週內舉行,由會長負責召
集之,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。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,
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
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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